江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 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